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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 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9-30 09:22:06   作者:pang   来源:衡水市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

衡政规〔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50号),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规定,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实行规范管理
  1.科学划定养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等规定,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总简称《目录》)的养殖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决定》等规定;对未列入《目录》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总简称《名录》)的养殖动物,属于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等规定;对未列入《目录》《名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物种,适用《决定》等规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2.依法管理养殖动物。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目录》《名录》共有的养殖动物,各县市区林业、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撤回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核销。按照家畜家禽管理,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变更、换发相关证件、执照,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生产经营方向,支持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严格规范审批备案。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进口、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对纳入《目录》的原陆生野生动物的养殖、交易等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备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4.严密梳理修订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决定》等相关规定,全面梳理、清理现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支持政策
  5.开展养殖现状调查。深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养殖情况调查,摸清养殖品种和数量、从业人员和经营主体、设备和固定资产投资、销售和产值、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养殖现状,按照食用与非食用(科研、药用、展示等)用途分类统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稳妥推进补偿处置。针对未列入《目录》,以食用为目的的合法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对其人工繁育主体给予一定补偿。严格遵照《衡水市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详见附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尽早落实补偿资金,组织林业、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有力有序如期完成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7.实施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在候鸟等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主要迁徙通道、迁徙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合理设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保障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生物安全以及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流通市场的安全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8.加强疫源疫病防控。推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根据我市陆生野生动物区域分布,合理设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强化应急防控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9.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实施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合理设置辖区内公益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点,保证救护工作及时、就地、就近、科学开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10.建立健全监测防控与救护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和更新专业设备、器械、工具和防疫物资、药品,引进专门人才,强化专业队伍,强力推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检测机构、防控物资储备库以及公益性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深入推进执法检查
  11.实施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继续开展2020年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严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强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管理,重点打击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严格依法监管出入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海关)
  12.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等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强化非食用性利用后续监管。对陆生野生动物合法进行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检疫检验,对其因法律法规调整产生滥杀、滥用、虐待、私自放生野外等不当行为实施严密监管并依法及时处置,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等非法交易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开展人工繁育场所检查。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部署,落实监管责任和执法责任,结合全市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检查,查找执行《决定》中的漏洞和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科学谋划、统筹部署、严密组织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切实减轻未列入《目录》动物养殖户损失,有效解决养殖户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安排专人,深入乡镇村庄开展摸底调查工作,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确保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协作配合。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部门开展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禁养补偿、动物处置等工作。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资金,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四)搞好宣传引导。加强舆情分析研判,依法依规处置网上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养殖户诉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串联聚集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宣传教育,深入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附件:衡水市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衡水市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

  

  为贯彻落实《决定》,妥善解决全市现有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问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未列入《目录》以食用为目的合法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依法补偿、有序退出、妥善处置。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县级为主。实行县级负责、市级督办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组织林业、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责任单位成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解决补偿处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工作。
  2.依法依规,统一政策。按照省统一制定的补偿政策标准和处置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确保公开公正。
  3.科学指导,分类处置。各县市区政府要准确掌握情况,根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然、转变用途、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处置到位。

  二、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及相关说明  
  
  1.补偿范围
  (1)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人工繁育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合法人工繁育主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合法人工繁育主体。

  2.相关说明
  (1)合法人工繁育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与养殖动物来自非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效证明的人工繁育主体。蓝孔雀、黑天鹅、海狸鼠等外来引进物种的人工繁育主体不须提供上述证明,但须提供2020年5月29日以前办理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2)对猪獾、果子狸、鸿雁、豆雁、灰雁、雪雁等既是国家“三有”保护,又是省重点保护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其繁育主体必须持有合法人工繁育许可证,方可给予补偿。
  (3)对2020年5月29日以前出生的在养符合补偿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含2020年5月29日以前的受精卵经孵化孕育于5月29日以后出生的活体)人工繁育主体实施补偿。
  (4)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不予补偿,但应依法依规对其相关证件、执照进行变更、换发。
  (5)人工繁育主体不符合本方案补偿范围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依规撤回注销已核发相关证件、执照;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工繁育主体,依法处罚。对其养殖动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进行收回、处置。

  (二)补偿指导标准
  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成幼体因素,适当考虑养殖设施投入等因素,依据河北省划定的19个补偿物种和补偿标准(详见下表),对人工繁育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衔接,认真对照《目录》,对养殖动物尤其是杂交物种,做到应纳尽纳,对纳入《目录》物种的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三)补偿经费
  省直管县补偿资金由县财政自行解决;市管县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市县各自分担总补偿资金的50%。

  (四)管理处置费用
  市、县管理处置费用包括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用于跨市、县协调放归、专家处置指导与效果评估、督导检查、调查核实,以及动物收缴后的放归、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市、县政府协调解决。

  三、工作程序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8月27日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9月底前完成资金补偿和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一)调查摸底登记(9月20日前完成)
  对以食用为目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分3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一是符合本方案补偿范围且人工繁育主体愿意享受补偿的物种;二是符合本方案补偿范围且具有药用、观赏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并人工繁育主体有转产转型意向的物种;三是不符合本方案补偿范围的物种。调查登记内容包括种类、数量(重量)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责任单位核实人工繁育主体上述3种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经养殖户签字及县、乡等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登记造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调查摸底登记工作,做到摸准、摸实,严禁漏报、虚报、瞒报。

  (二)拨付资金、处置动物(9月30日前完成)
  县级政府组织林业、财政等部门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林业、财政部门备案,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市林业、财政部门将全市补偿清单及时上报省级林业和草原、财政部门。已按照《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开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通知》(冀林草字〔2020〕153号)要求核实登记且公示无异议的,不再重复登记及公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责任单位收回人工繁育主体无转产转型意向的所有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及已核发相关证件、执照,并开展动物处置;同时,县级林业、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偿资金。

  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补偿处置工作完成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处置方式

  (一)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放归自然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责任单位实施。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和开展科学评估论证的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严禁将杂交物种个体放归自然。

  (二)转作他用。对具有药用、观赏、标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且繁育主体有转产转型意向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要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办理,并做好信息服务等工作,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对繁育主体没有转产转型意向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转作他用处置时,接收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开展无害化处理,采取焚烧法、化制法、深埋法等方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加强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坚决防范产生新的动物疫情;同时,防止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维护全省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

  五、分类处置

  (一)雁鸭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鸿雁、灰雁、赤麻鸭等,均为候鸟。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标本外,可转型用于观赏,或放归自然。

  (二)雉鸡类。主要养殖种类有蓝孔雀等。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用于制作标本或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用于观赏展示,剩余部分实施无害化处理。其余我省雉鸡类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兽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猪獾、狗獾、果子狸、豪猪、海狸鼠等。其中,海狸鼠、豪猪不是我省原生种,不得放归自然;其余我省原生种,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标本外,可转型为药用,或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等。
  
  上述3类以外的其他类在养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参照《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函护字〔2020〕50号)执行。

  六、主要技术

  (一)放归自然技术
  1.正确选择放归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数量大难以就近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2.放归前、后开展科学评估。一是对拟放归个体与本地同种种群的进化关系进行系统评估,选择与本地野生种群没有显著遗传分化的纯种个体作为放归候选个体,避免放归对本地基因库造成污染。二是科学评估物种的生态习性、本地食物链结构、种间竞争和种内竞争强度、食(猎)物的丰富度、庇护条件等,选择最适合年龄段的个体,以最宜性比进行放归。既要防止放归后被本地物种排斥死亡,也要防止因过度繁盛而对本地种群和生态系统产生过大的扰动。三是对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进行持续性生态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生态系统、居民人身安全、生产生活等的影响,制定好应对预案。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3.严格控制放归数量。按照不同物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算环境容纳量;在扣除本地物种占据的份额后,计算放归数量,防止区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4.严格控制疫病传播。在养野生动物放归前,须在封闭场所隔离进行健康观察;对隔离观察期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保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5.做好放归前适应准备并实行逐步放归。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
  6.制定物种个性化放归方案和工作手册。涵盖以上各个环节和操作流程,提出协调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针对每个放归物种专门放归方案和工作手册。

  (二)无害化处理技术
  对带病、伤残或其他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须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条件、野生动物数量、人员力量和场地设施,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种类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方法,分期分批实施,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确保卫生安全和人身安全。主要包括3种方式。
  1.焚烧法。一是选择具备焚烧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二是自行焚烧处理。在远离居民区5km以上,自制土法焚烧炉进行。焚烧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并对焚烧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置。
  2.化制法。一是选择具备化制法条件的单位实施,确保达到环境标准和要求。二是自行化制处理。自行化制处理要在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5km以上,自制容器进行化制处理。化制过程要全程做好人员防护和监控,化制残余物进行填埋处理。
  3.深埋法。一是深埋地点要求。(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2)应远离居民生产生活区、各类水源地、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区域或线路、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等。二是深埋坑体要求。(1)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2)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 1.5m以上。(5)利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进行消毒。(6)覆盖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距地表20—30cm。(7)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8)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三是深埋后处理及巡查。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深埋后第1周内应坚持每日巡查和消毒1次,第2周起应每周巡查和消毒1次,连续消毒3周以上,连续巡查3个月;巡查发现深埋坑塌陷,应及时加盖覆土。

  其他无害化处理技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对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积极稳妥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
  (二)明确部门分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在养动物调查摸底登记及补偿、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调查摸底登记、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对新列入《目录》的原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共同做好数据资料的交接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养殖户诉求信访管理,积极回应养殖者诉求,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防止串联聚集影响社会稳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协助做好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在养动物调查摸底登记、补偿、处置工作。
  (三)强化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属地补偿处置责任和社会维稳责任,对退出过程中群众的抵触情绪要合理舒解,确保各项退出措施落实落地。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深入细致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针对性地做好繁育主体思想工作,努力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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