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时间:2021-06-24 08:58:12 作者:王丽清、王爽、王彦涛、刘宁 来源:河北日报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关乎中国人的饭碗能否牢牢端在自己手上。为确保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实现我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08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725万亩的目标,近年来,全省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强化管制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相继开展土地整治专项行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查等工作,实现了我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高。
强化顶层设计,加强耕地保护制度建设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河北省补充耕地省级调剂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质量效率的意见》《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十条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等文件,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对有关部门和群众自行开垦的耕地开展核查评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贫困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复核办法》《关于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制度措施涵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方面,对我省耕地保护作出顶层设计,并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了总体布局和全面部署。
目前,全省耕地保护政策调整成效开始显现,耕地保护在指导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变化,产生了良好效果。
完善土地政策,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今年以来,我省着眼全省大局,完善相关土地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安排部署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用地管理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一律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坚持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制度,坚决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禁一般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用管结合,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方面,我省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划定工作开展前,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基本农田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从数量、质量、布局上做了“兵棋推演”,为全省划定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采取“省级主导,省市联动”的工作模式,统一划定标准和尺度,确保了时间、进度和划定质量。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作为城市周边边界,为盲目扩张、摊大饼式发展设定了“紧箍咒”。明确划定要求,落实对基本农田实行“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特殊保护的理念。
另一方面,我省还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研究制定了《关于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严控建设占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健全保护监管机制等方面作了新的要求,并明确了奖惩措施,增强了各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调高补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面对全省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衡、补充耕地指标地区差异明显的实际,我省建立了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国家适度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机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应当在县域范围内补充耕地;因资源环境约束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县(市),由设区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节。设区市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指标仍然不足的,可申请在省域范围内适当调剂。符合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国家统筹。
同时,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原则、条件、程序、价格等,对降低建设成本、改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过程中,注重与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通过优先调剂流转贫困地区补充耕地指标,为脱贫攻坚积累了资金,为扶贫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完善、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了支持。
提高效益,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近年来,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着眼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年提高,2016-2019年,地均GDP由14516.78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15607.88万元/平方公里,单位GDP地耗从17.55平方米/万元下降到9.87平方米/万元;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从3992人/平方公里下降到3967人/平方公里,单位人口地耗由524.59平方米/人减少到407.32平方米/人;城市存量土地供应比率由15.88%提高到21.67%,城市批次土地供应比率由43.63%提高到58.14%,累计增长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