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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时间:2022-05-19 09:01:58   作者:李哲、付兆飒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疫情防控策略,日前,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除口岸、运输环节外,河北省企业(单位)从国外或国内第三方购入的进口非冷链物品(不含快递、邮件)的疫情防控管理。
  
  管控要求
  
  相关企业(单位)在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及省防疫办《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报备制度。企业(单位)不得购入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凡购入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进入河北省前24小时,承运企业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接收相关物品的企业(单位)分别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卫生健康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入库环节管理。货物到达后,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立即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外包装等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通过专用通道入库,实施专库或专区存放。要定期对贮存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进口非冷链物品预防性消毒前的接收、拆包、处置、搬运要安排专人负责,在作业时应采取二级防护措施(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工作帽、N95口罩、双层医用乳胶手套、一次性鞋套、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实施闭环管理。
  
  (三)建立进口货物静置期制度。企业(单位)购入的不适宜实施消毒的进口货物应放置于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不同类型的进口货物分类存放,严禁人员接触。对处于静置状态的进口货物,张贴封条注明静置起始截止日期,静置期满后方投入使用。
  
  (四)严格生产经营控制。企业(单位)生产加工、使用进口非冷链物品前,要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应在检测结果呈阴性并根据物品特性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后使用。对不需要拆包直接销售的进口物品,应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或记录。对需要拆包销售的,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和适合的预防性消毒,结果呈阴性方可销售。要做好作业区、卫生间、食堂、休息室、淋浴室、库房、应急隔离、垃圾存放区等区域分区管控,最大限度把风险控制在最小单元。
  
  (五)严格实施人员管控。企业(单位)要严格企业员工的日常管理,设立专、兼职岗位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从业人员台账(台账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详细现住址、家庭联系人、疫苗接种史、来返冀情况、近期核酸检测情况、单位聚集性活动、人员离职情况等),确保发生疫情时,相关部门能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与进口非冷链物品直接接触人员,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检测模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从业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无法实施预防性消毒的物品接触人员,要按照二级防护标准做好个人防护。
  
  (六)严格环境监测消毒。企业(单位)每周要对工作场所、环境、设施设备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抽样数量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信息追溯管理。企业(单位)要按要求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建立详细的货品台账(包括进口货品名称及国别、进口国家(地区)、进口口岸、数量、静置时间、运输方式、货品流向等,做好核酸检测、消毒、转运、销售和使用流向记录,做到每批次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并将相关物品品种、数量、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核酸检测、消毒、承运人等信息录入“河北非冷链物品追溯系统”,未录入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准加工、使用和销售。
  
  (八)建立集中监管仓。鼓励各地参照山东、浙江做法,采取市场自建、市场共建和政府统建等方式,建立进口物品集中监管仓,对从国外直接进口或从国内其他地方购进的,进入集中监管仓统一录入、统一检测、统一消杀。
  
  工作职责
  
  (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属地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负责本地区内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核酸检测,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各行业内新冠肺炎疫情核酸检测工作,汇总本地区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每季度向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消毒质量控制,确保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二)省物品环境防疫组。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河北省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督查工作。组织开发全省“进口非冷链物品追溯信息系统”,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实现信息化追溯。
  
  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进口非冷链物品新冠病毒检测工作,汇总分析本行业检测结果并进行风险研判;完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组织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进行指导评估和检查;督促指导开展相关物品报备及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等。
  
  2.省商务厅。负责协调指导行业企业(单位)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组织督促全省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非冷链物品相关信息,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开展相关物品报备及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等。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疫情防控;督促指导开展相关物品报备及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等。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指导运输等企业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督促指导进口非冷链物品承运企业报备;督促指导开展相关物品报备及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督导本系统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等。
  
  5.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对使用进口非冷链物品企业(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进行抽查。督促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汇总结果,并将抽查结果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防疫办、通报相关部门。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记录的,抽查单位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地方防疫办和有关部门处置;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等。
  
  6.石家庄海关。负责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河北省进口物品相关信息;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等。
  
  7.省公安厅。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公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督导本系统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等。
  
  (三)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民政、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要落实部门“一主三责”,负责行业企业(单位)疫情防控的管理、指导、培训和监管。摸清行业内涉进口非冷链物品相关企业(单位)底数和从业人员情况,建立工作台账。组织做好相关技术指南和要求的培训解读,确保相关企业(单位)知悉政策要求。督促企业(单位)切实做好提前报备和信息录入(“河北非冷链物品追溯系统”)工作,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办法,按规定做好人员防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等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核酸检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定期向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把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任务,压紧压实地方属地、部门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个人防护责任,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涉进口非冷链物品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清单,定期进行动态更新。组织做好相关技术指南和要求的培训解读,确保相关企业(单位)知悉政策要求。指导企业(单位)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分析研判,每季度向上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检测和风险研判情况。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定期通报情况,会商解决突出问题,形成监管合力。海关、商务等部门,要每月向同级防疫办报送本地区进口非冷链物品企业(单位)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将消毒证明或记录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汇总本行业有关检测和风险研判结果,定期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或接到涉阳性物品通报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按要求对阳性物品接触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控。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单位),一律责令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不严不细、网格化管理有漏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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