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层党领导三农工作体制机制要关注三个问题
时间:2022-08-15 15:37:04 作者:易子钦 来源:农民日报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对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做好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对三农工作领导的基本框架逐渐清晰,各地在如何发挥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不少地方采取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拧成一股绳,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分工共同予以推进,但在县一级的实际运转中,笔者认为还存在三方面问题需要关注和思考。
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在开展各项涉农重点工作的过程中,县级层面通常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机制,并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面对这些需要跨部门协调的新问题、新领域,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领导往往感到“协调压力大,工作有点被动”。建议进一步发挥好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整合各类涉农重点工作临时议事机制,对需要多部门分工协调和需要报请县委决策的事项,可先由领导小组组长(县委书记)授权副组长(一般为县委副书记)或成员(一般包括分管副县长),实行“月度工作会”“专题会”等会议制度,由县委农办统筹协调议题,定期督导进度,提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主动性。
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人员配置总体较弱。机构改革前,许多地方设有县委农工办(农委),设在县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同志一般为副科级,总体人员编制充足,协调督导力度大,政策研究水平也相对较高,而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县委农办设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常设机构为秘书科(股),编制普遍在1至2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同志为“股级”。行政级别的降低和人员配置的不足,使得县委农办的实际协调能力有所下降,也难以抽身对本辖区内的三农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此,一是可以借鉴一些地方的“高配领导”模式,由县委常委或县政府党组成员等县级领导,兼任县委农办或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提升协调力度。二是考虑设置县委农办副主任职务,着力于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建设,同时提升对外协调能力。三是增加县委农办常设机构的编制数量和工作人手,甚至跨部门调配人员,充实工作力量。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力量有待进一步整合。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各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一些地方仍有“等一等”“看一看”的想法,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定位模糊的问题较为常见,部分地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也采取了“换牌但分家”的过渡模式。笔者认为,县级党委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首先各有其职,就现阶段而言,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也应结合农村工作实际,与县委农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加强统筹衔接,在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等涉及脱贫人口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形成工作合力,在干中看,先干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