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等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全市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部分地方还存在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还有差距等问题,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继续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为实现“经济强市、美丽衡水”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确保应保尽保。继续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及时解决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全面实施1000元以下小额救助资金乡级审批制度,积极推进“救急难”工作,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全面建立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扎实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通过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
三、继续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市、县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投入只增不减。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支持县级做好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计、扶贫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中贫困县协调机制负责人(召集人)要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定期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和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门受理平台(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办法,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置2—3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3—5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村(居)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每个村(居)委会配置1名社会救助专管员,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当前,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关注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帮扶救助工作。2017年7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指导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院等场所安全管理,彻底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机构运行平稳、人员健康安全,不断提升机构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加强炎热天气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增强高温天气和暴雨天气的巡查力度,实行救助热线24小时服务。各县市区要在人口密集区设立救助引导牌,特别是在露宿人员集中区域,至少设立1个开放式救助服务点和临时性庇护场所。充分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时机,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市政府将不定期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现的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坚决查清查透查实,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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