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衡政字〔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3〕12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衡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争先进位,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河北场景的衡水篇章,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加快“四个闯出一条新路”,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准确把握普查的总体要求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且没有先例可循,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衡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各有关部门组成。衡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协同形成合力。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部门通力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由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名录方面的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名录等方面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由政法部门负责;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衡水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
(三)全力保障普查经费。衡水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全面宣传经济普查;积极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普查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
(一)严格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普查方式。强化信息化手段,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