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严格长效机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5-29 09:02:08 作者:pang 来源: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省住建厅的安排部署,按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信息化监管,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问题,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请认真执行落实。
一、开展收运体系“回头看”。
请各县(市、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对本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行“回头看”,全面查找收集、转运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该优化的优化,该增配的增配,对不符合要求的露天垃圾池要逐步取缔,同时做好更换衔接工作,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尽快配齐收运处置设施设备,进一步健全收转运处置体系,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作用。要强化资金保障,巩固长效机制,形成设施配套、机制完善、资金保障、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运行体系,提高农村垃圾治理水平。
二、完善转运机制。
利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倡导各县(市、区)由多家公司分区负责逐步发展为一县一企的模式,防止责任不清和跨区倾倒。各县(市、区)要积极改革垃圾转运费结算方式,将依据村庄人口数量、运距“包干”付费,逐步调整为按进入焚烧处理厂垃圾量、运距付费。各县(市、区)在规范第三方服务公司日常作业的基础上,应适度扩大保洁作业面,把街头巷尾、入村道路两侧和坑塘边坡等易积存垃圾的重点区域纳入保洁作业范围,及时清运非正规堆放点的垃圾。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转运车辆监管力度,监督转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全程实时跟踪。跨区转运至邻县(市)垃圾焚烧厂处置的,将由市级监控,消除监管盲区。
三、提高收集效能。
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的宣传引导,提高村民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识。要注重建立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村民定期打扫庭院和房前屋后卫生,制定村民环境卫生行为准则或将有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积极采取保洁员上门回收的方式收集垃圾,并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质量较高的保洁员给予奖励。要持续加大对积存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乱堆乱放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进行彻底清理根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弹。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
市住建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并认真执行,督导所辖乡镇、村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第一考核主体”的作用,完善奖罚措施和绩效考核办法,并加强考评,实行考核结果和村委干部绩效挂钩、与第三方垃圾清运公司服务费挂钩,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高质量完成。
请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认真汇总填报垃圾桶、转运车辆等设施优化、增配情况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统计表》(见附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5月26日前报送市住建局,要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坚决避免多报、虚报、漏报等问题。市住建局将对上报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并视情况将核查结果呈报省政府主要领导。
联 系 人:孙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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