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8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衡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衡政办字〔2018〕66号)同时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9日
衡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三)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分值,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实施方案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自评,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平时考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考核年度欠薪案件发生情况、欠薪案件解决情况、综合惩戒成效、群体性或极端欠薪事件等纳入平时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
(三)实地核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和落实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四)暗访抽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自查自评、平时考核、实地核查、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省对我市考核第三方评估和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以自查自评方式进行书面考核,考核结果不分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五名(如考核得分前五名中有C级情形的,按得分高低依次顺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3.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在省对我市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5.如有多个地方发生上述问题,考核得分最后一名的确定为C级。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或线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该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整改,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