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建议等。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相关预警。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一节 暴雨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从低到高设定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响应等级。
第十八条 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立交桥、下凹式地道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做好排水相关准备工作,组织检查主城区道路积水情况,做好排水管网清淤,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水旱灾害防御值守,重点监视洪水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督促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水单位组织检修维护泵站。
第十九条 Ⅲ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对药品储备情况,做好补充准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2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对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空间组织排查检查,牵头组织对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排查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凹式地道桥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密洪水监测预警,做好洪水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种植户抢收成熟作物,抢排田间积水;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工作,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巡视排查。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国防动员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衡水军分区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二十条 Ⅱ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35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协助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利部门督促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加强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查防护;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组织农业种植户和畜牧养殖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停产;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国防动员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衡水军分区组织民兵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二十一条 Ⅰ级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小学校停课,中小学校及高等院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市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关注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协助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加密洪水监测预报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派出专家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畜牧、水产养殖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湖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适时升级防汛应急响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建材等其他行业视情停产,同时对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国防动员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衡水军分区组织民兵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衡现役部队备勤。
第二十二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二节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一)暴雪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10毫米以上;
(二)暴雪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15毫米以上;
(三)暴雪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20毫米以上;
(四)暴雪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30毫米以上。
第二十六条 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七条 Ⅲ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八条 Ⅱ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九条 Ⅰ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三节 大风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条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一)大风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
(二)大风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7~8级;
(三)大风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
(四)大风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以上。
第三十一条 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居住在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高空游乐项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 Ⅲ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三条 Ⅱ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第三十四条 Ⅰ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通知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节 寒潮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三十五条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一)寒潮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二)寒潮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三)寒潮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四)寒潮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三十六条 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七条 Ⅲ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八条 Ⅱ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九条 Ⅰ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第五节 大雾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橙色、红色二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为Ⅱ级、Ⅰ级2个等级。
(一)大雾橙色预警(Ⅱ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二)大雾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
第四十一条 Ⅱ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四十二条 Ⅰ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第六节 高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四十三条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从低到高分为橙色、红色二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为Ⅱ级、Ⅰ级2个等级。
(一)高温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高温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四十四条 Ⅱ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四十五条 Ⅰ级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细则。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适用本细则关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9月30日公布的《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