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实施意见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时间:2024-11-04 09:22:14 作者: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推动到2035年全面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并围绕“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等三方面提出九条措施。
科学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方案统筹明确全省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编制全省和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方案在省级方案框架下,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和数量,编制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
精准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大引水工程、白洋淀入淀河流两侧范围,以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支撑作用。推动省级平台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以及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等系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保障重大战略实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突出区域特征和发展定位,统筹推进分区差异管控。冀西北生态涵养区以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为主导,突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环京津核心功能区对接京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人居环境安全保障,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冀中南功能拓展区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抓手,加大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沿海率先发展区以产业发展转型和布局优化为导向,实施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推动产业结构深度优化调整,引导重点行业科学布局和有序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在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争取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推进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推动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
指导开发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国土空间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等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评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符合性分析。
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立足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功能定位,筑牢燕山、太行山生态安全屏障,强化张家口、雄安新区生态安全重点保障,加强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带、渤海湾海岸海域生态保护带、环首都生态过渡带建设,构建多廊、多心蓝绿生态网络,实施分单元差异化保护修复策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各类环境要素管理衔接,支撑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强清洁生产工艺和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强度。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管理,八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等污染较重的流域及南水北调输水沿线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优化构建陆海统筹、整体保护、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治格局,加强秦皇岛湾、滦河口、唐山湾、沧州湾等河口湾区管理。
强化各类政策协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推动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在行业发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生态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