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传承好中华传统美德,对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阐释中华传统美德在新时代的内涵,以及中华传统美德在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中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有重要意义。
准确释读中华传统美德
中华传统美德由观念性的思想体系和规范性的行为模式两部分组成,在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不断演化、发展。
从观念性的思想体系看,在对天道的探究和历史的分析中,中国人得出“天道无亲,常与善人”和“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等结论,敬德崇德以及厚德载物、民无德不立等就成为中国人的基本信念。在天道与人道关系的探究中,提出人为“天地之心”“天地之德”以及“生生为仁”等观念,产生出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中国式人本主义,形成重视民生、重视百姓冷暖安危的思想。在国家与民众关系的分析中,产生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主义,形成了民贵君轻和政府应该为民作主、为民服务等思想。中国人还从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观念中,产生“民胞物与”“家国同构”“天下大同”的情怀,形成“天下为公”的观念。宽容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鲜明特色,中华文化的这种宽容性通过示范、引导、觉悟等传统方式来影响人民的行为。它决定了中华美德的传承方式,主要是通过历代先贤的事迹、时代先锋的作为,来打动人心、感动民众、鼓舞人民。与西方文明相比,中华文明自古建立起这样一套不依靠宗教、不依靠神学的观念体系,解决意义和价值问题。以此观念体系为基础,形成世代相传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模式。
作为规范性行为模式的中华传统美德,内涵极为丰富,比如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孝老爱亲、守望相助,扶危济困、惩恶扬善,为政以德、天下为公等。它们是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的源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还体现在对等和相互,需要互以对方为重,互谅互让,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这种“对等式平等”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安徽桐城“六尺巷”典故体现的就是这种相互礼让精神。由此产生的“六尺巷工作法”,沁润着中华美德的光辉。其一是释理明法,强调用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二是强调礼让的对等性,不只是单方的,而是互谅互让;三是由强的一方首先作出礼让,弱的一方也对等表示;四是得理也可以让人,体现公道、宽厚。除了礼文化,孝文化也是中华文化特色。《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真正的孝道是既尊重自己生命,也尊重他人生命,是继承先人遗志、接续奋斗、作出贡献。至于奉养父母、关爱亲人,则是孝道在现实中的一种重要体现,不是孝道的全部。
对中华传统美德进行准确释读,实现其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中华传统美德还必须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
实现中华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合
中华传统美德是不断演化、变革的历史产物,是具体的、历史的,而非抽象的、不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又蕴含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毋庸讳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些概念来自西方,但这些概念的内涵与西方社会同类概念已经有较大差异也是事实。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决定了中华传统美德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简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接纳了中华传统美德才有了历史文化支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华传统美德进行改造,中华传统美德才更具时代性、先进性。当然,两者之所以能够结合,关键还在于科学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同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融通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三个层面组成。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是中国人始终追求的目标,孔子被问到去卫国如何治理时,回答是“先富之”,就是先让百姓富裕起来。邓小平同志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人民民主的内涵与西方宪政民主有本质差异,而与中国式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相契合。文明、和谐这一核心价值,与中华文化强调仁义、以和为贵一脉相承。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前提,共产主义理想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之上。与一般认知不同,中华传统文化浸润着深刻的自由精神。无论从《庄子》的“相忘于江湖”及“天子不得而臣,诸侯不得而友”,还是《孟子》的重“天爵”而轻“人爵”及“浩然之气”,都体现出中华文化特有的精神气质,即追求人格和精神的独立自由。这种精神气质成为近代中华民族追求独立、自由的强大精神动力。中国人讲平等,除了有追求“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实质性平等倾向,还追求对等式平等,即良好的人际关系须建立在互以对方为重的基础上。中国人对公正的追求更是浃髓沦肌,天下为公的首义是对天下苍生的一视同仁和不偏不倚,其实质是公平公正。当我们深入分析古代中国思想,可以从中挖掘对现代法治有借鉴意义的思想。“皋陶只知有法,不知有天子之父。”这种法律面前不徇私情、法律尊严高于天子之父的思想,与韩非的“法不阿贵”同样具有现代意义。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现代中国人爱国的价值观,是伴随着近现代民族主义思想的产生而形成,但家国同构的传统观念,在现代爱国主义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长期受农耕文明熏陶的中国人所固有的勤奋、节俭的品格,使勤俭持家、勤劳致富成为中国人的精神信条。这种精神也是敬业这一价值观得以成立的基础。中华传统美德的“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等,同样是现代中国人诚信价值观的基础。中华传统美德推崇与人为善的“性善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率先垂范”的“絜矩之道”,共同纳入友善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基础。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极为丰富的中华传统美德的内容,体现了民族性、时代性、先进性。当然,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是完全包含的关系,或者说并不是完全相等的关系。从内容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没有将中华传统美德的所有元素包括进去。我们要在实现中华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中,进一步研究中华传统美德在促进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中的作用,构建起更加系统、稳固的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
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
作为行为规范的中华传统美德须在具体领域中表现出来,体现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它们是中华传统美德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的具体化,加强这方面建设构成了中华美德传承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个人品德建设是中华传统美德传承的基础。个人品德建设的起点是明确个体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身份以及权利、义务。只有首先筑牢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国家认同、文化认同,才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可言。个人品德建设是中国人之所以是中国人的根本点;家庭美德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石;职业道德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维持着社会经济系统的良好运转;社会公德是社会共同体中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从本质上说,社会公德是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向社会领域的扩展,是从小爱向大爱的发展。当然,中华传统美德不仅体现在个人、家庭、职业、社会等领域,也体现在政治、国家等领域。为政以德是中华传统美德在政治领域的体现,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清正廉洁成为政德的基本元素。精忠报国、反对分裂、民族和睦则是中华传统美德在国家层面的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华传统美德在具体领域表现的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应对之策,在中华美德传承体系建设中至关重要。
当前,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也面临诸多困境。比如,一些村庄“形虽在,神已散”,出现不孝父母、不管子女、不守婚则、不睦邻里等现象。农村地区红白事中的盲目攀比与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也给农民带来负担。市场经济的功利导向,以及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的缺失,使一些农村地区思想道德的根基遭受侵蚀,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各地做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探索,如借鉴传统文化资源建立乡规民约,建立个人纠纷社会协调机制,强化农村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等。在这些探索中,中华传统美德的重建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是乡村全面振兴中的铸魂工作。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建设好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对乡村全面振兴有着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发挥好中华传统美德在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中华文化的一体多元特色在当代中国依然非常鲜明。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中华传统美德传承必然存在古与今、中与外、理想与现实因不同价值取向而发生矛盾的问题。这种矛盾既体现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之中,也体现为中华传统美德自身的局限性。认清这一点,对于真正发挥好中华传统美德在乡风文明建设和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毋庸讳言,包括民事法律制度在内的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大量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原则,西方的一些价值观随着这些法律制度进入中国社会,这些价值取向与中国人抱持的传统价值观会产生冲突。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六尺巷调解法”,体现人民法院坚持把调解引进司法活动的理念,强调把调解挺在诉讼前面,体现司法谦抑性,弥补单纯依靠司法判决的不足,实现法、理、情的高水平统一,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六尺巷调解法”传递了用先人智慧、用中华传统美德来化解内部矛盾、民事纠纷,实现高质量基层治理的要求。我们过去曾有过迷信诉讼和审判的阶段,以为只有通过这样的司法程序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但实际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一些基层审判人员每年要承接几百起诉讼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做到高质量审判每个案件,让百姓在每一起司法审判中感受公平正义,面临极大挑战。利用好中华传统美德这一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应有的选择。
“亲无讼、尚和合、崇谦让”的美好社会图景,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无讼”的思想对古代中国社会影响很大,但我们不应简单解读为轻视司法、抑制法治。现代社会的“亲无讼”,其实质是更多利用传统资源来协调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是所有纠纷都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一点对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有积极意义。通过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用中华传统美德的资源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富润屋、德润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目前已经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要做好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合,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中的内在矛盾和局限性。这对于构建起更加有效的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一种观念体系、行为规范,紧紧依托于具体的社会关系。评价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价值,往往会随着社会变迁、社会情势的不同而发生改变。这就需要我们用更加宽容、平衡的心态看待中华传统美德建设,用“为仁由己”的精神建设一个更加包容、和谐的社会。此外,在用中华传统美德资源调解社会纠纷时,一个重要前提是当事双方要有互谅互让的精神。比如一些地方,瓜农对偷窃西瓜的人不敢驱赶,担心发生意外而面临赔偿;路人对倒地的老人不敢扶,害怕被讹诈等。这类事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并非个案。我们需要认识到单纯依靠道德感化解纠纷,存在一定局限性,最终还要依靠法治手段对不法行为严以惩戒。
乡村全面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要写好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建设这篇大文章,进一步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加强乡村治理,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蔡晓系中国农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教研室主任;作者韩炜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