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路径的建议
时间:2024-12-31 10:30:07 作者: 温啸宇 林思成 彭超 来源:农民日报
赓续农耕文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新时代以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仍存在乡土社会文化赋能不足、基层干部缺乏认识且队伍建设薄弱、精神文明工作机制不畅、部分文明实践活动成效较低等问题。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要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化、形象化、日常化、生活化。笔者团队赴东中西部选点调研,深入总结“志愿+信用”的山东荣成经验、“家风+学风”的湖南平江经验,以及“寨管家+红白理事会”的贵州湄潭经验,归纳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方法和路径。
在基层党建实践中激发干部热情。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第一工程”。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村庄治理的核心主体,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要振作干部队伍的精神状态,鼓励干事创业热情,加强相关能力培训和先进治理模式考察学习。在具体操作中,要做好对村巡察工作,清理贪污腐败现象,善于挖掘本地有公心、有公德、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人才,注重在返乡创业农民工和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加大从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培养选拔派驻村党组织书记的力度。
以村规民约凝聚共识。转变乡风的关键在于激发群众主动参与和自我管理。村规民约的内核在于“还权于民、还情于民、还信于民”,通过道义整合利益,形成一套适应乡村时代发展要求的价值规范体系,进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保障,最终形成村民自治的价值认同和行为规范基础。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必须体现“村民公约”的属性,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凝聚思想共识,提升价值认同。例如在实践中,山东省荣成市以信用积分赋值村规民约,形成可感可及的评价与激励体系;湖南省平江县以家风建设筑牢村规民约,在执行中确保群众参与、群众制定、群众认可、群众监督;贵州省湄潭县以“群众会”为载体,保障村规民约在“最后一公里”的制定与执行。
在村庄发展建设中构建群众愿景。调研中,不少成功转变村庄风气的村干部都指出“要想凝心聚力,必须给村民画蓝图”,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要使村庄发展目标和村民个人需要相结合,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不断给予村民信心和鼓励。在具体实践中,山东省荣成市以土地整治与集体经济发展为切入点,湖南省平江县以整治私搭乱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为抓手,贵州省湄潭县则是配合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在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工作中协同推进。可见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与村庄发展齐头并进,发挥“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相互作用。
在评价表彰中强化群众激励。发挥熟人社会中文明家庭、好媳妇、好儿女等评选表彰活动的示范效应,要注重家风、校风的表彰,坚持对后进个人和家庭的文明改造,以柔性手段做通思想工作为主,持续强化激励,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文明实践氛围。荣成市、平江县、湄潭县分别开展了“信用志愿”“家校共建”“文明红黑榜”为特色的各类评比活动,从各地的实际操作来看,通常是“政府领导参与、公开荣誉表彰、敲锣打鼓到家”的形式,为农村精神文明实践注入精神动力。
在文明志愿活动中充实群众生活。加快农村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既能有效推进乡村治理,也可以扩展村民日常社交空间,满足村民集体生活与情感交流的需要。要打造“新型村庄社交圈”,将信用志愿服务视为村规民约的有效补充。山东省荣成市便是以志愿服务构建村庄“新社群”,从先进分子开始、从党员干部开始,最终将原本“看热闹”的普通群众吸引进来,实现了县域内家风、乡风、民风的整体提升。湄潭县以“寨管家”队伍为基础,发挥关键群体的社会影响和带头效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成立党员志愿服务队、退伍军人志愿服务队、青年大学生志愿服务队、巾帼志愿服务队等,在村容村貌提升、养老托幼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地制宜提炼基层创造。信用志愿积分、教育基金会、“群众会+”等颇有成效的地方特色精神文明实践方法,都是在乡村自发实践之后,经过地方党委、政府的总结与经验提炼,向全域推广开来。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坚持目标导向而非手段导向,每一项制度创新都有其存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基础,要允许制度推广与当地已有实践相结合,鼓励更加丰富的实践创新,而非教条化地执行统一的制度规定。二是防止组织制度泛化,以荣成志愿积分做法为例,将生产经营环节纳入志愿活动中,可能会影响正常的市场行为,从而造成积分变工分的倾向。
在明确主体责任中打造协同体系。广大村民是主体、乡村干部是关键、群众组织是平台,要协调各方资源力量共同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一是强化党委、政府统筹,组建城乡一体、镇村协同的工作队伍,形成制度合力。湖南省平江县在移风易俗专项整治中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建立挂村领导指导、执行协助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执行协助工作小组,配合村组进行劝导、制止和依法打击。二是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瞄准直接涉及群众安全和利益的不文明现象,优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重点动员关键群体,充分发挥能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