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衡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衡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结构调整,突出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污染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完成省定减排目标。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实现动态“清零”。推动绿色工厂创建。
(三)推动涉气产业集群绿色发展。加快现有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推进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工作。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稳步推进风电、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465万千瓦以上、占比达到7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
(五)合理调控煤炭消费。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区域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4号),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六)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远距离输热。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七)开展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
(八)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推动神木—安平煤层气管道、冀中管网四期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资金补贴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主体散煤替代。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严格销售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散煤和无证经营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散煤复燃监督检查,防止散煤复燃。
四、推动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九)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大力推进衡水海伟石化铁路专用线项目、衡水智慧物流港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
(十)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全市公共领域年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不低于8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一)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常态化编码登记管理。强化对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机械。
(十二)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强化扬尘面源污染治理
(十三)持续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城乡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狠抓全域控尘。持续推广城区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方式。积极推进“样板工地”“样板道路”建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和县城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
(十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健全基层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城市和县城严禁露天烧烤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六、深入开展多污染物减排
(十五)加强VOCs、恶臭异味治理。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六)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扎实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分类整治。
(十七)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相关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工作机制
(十八)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细化应急管控清单,并覆盖所有涉气企业。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绩效等级提升。严格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强化运维管理,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
(二十一)强化执法监管。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重点县市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时段,开展执法帮扶。
(二十二)加强政策和科技支撑。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研究,深化NOx和VOCs减排路径。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
九、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要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强化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大工程的政策、价格、金融、市场等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全民共治,强化公众参与,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