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推动农村普惠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时间:2026-05-14 09:41:50 作者:马薪博 来源:农民日报
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是中央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的重要部署。对农村而言,普惠养老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举措,也是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推进乡村振兴的核心抓手。当前,农村养老仍存在设施薄弱、供给分散、专业力量不足、支付能力有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短板,高龄、独居、空巢、失能老人的助餐、照护、康复等需求尤为迫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农村普惠养老提质增效,是实现从“有”到“优”转变的重要路径。
压实政府法治责任,筑牢普惠养老保障底线,县域统筹是构建服务网络的基础。需以法治明确县、乡、村三级权责,县级统筹设施、资金、人员与信息平台,强化资源整合;乡镇依托养老服务中心,拓展日间照料、助餐配送、应急响应等功能;村级完善服务站点、互助养老点、幸福食堂等载体,实现服务就近可及,推动分散供给向体系化保障转型。清单管理是明晰责任的关键抓手。通过法定化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标准、责任主体及动态调整机制,重点界定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核心服务内容与各方分工,减少供给随意性与碎片化,提升基层执行规范性。重点保障是兜牢民生底线的核心。聚焦高龄、失能、独居、留守等特殊群体,以制度固化定期探访、应急响应、照护帮扶机制,及时回应生活照料、健康安全、精神慰藉等需求。农村养老的底线,不在于设施规模,而在于特殊群体需求能否被精准发现、有效保障。
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提升服务普惠可及性,依法激活村集体资源优势。村集体参与重在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熟悉村情、贴近农户,具有整合土地、房屋、资金和公共空间的优势。应在依法规范组织运行、财产管理和成员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引导村集体因地制宜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履行民主程序、保障集体成员权益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农房、村级活动场所、集体资源等,用于建设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点、助餐服务点等设施,把集体资源优势转化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规范社会力量柔性补充。支持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提供探访关爱、精神慰藉、便民服务等公益性辅助服务,弥补专业力量缺口,同时明确服务边界,避免专业照护责任无序转嫁。强化市场主体法治引导。引导家政、养老、康复等市场主体提升专业供给质量,通过准入备案、服务标准、合同规范等制度约束,确保市场参与不偏离普惠、可负担、保质量的核心要求,实现专业服务与普惠属性有机统一。
健全法治保障机制,增强服务运营可持续性,以制度稳定政策支持。稳定投入是降低服务成本的重要条件。对助餐、助浴、助洁、康复护理、探访关爱等服务,可以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村实际,通过财政补贴、运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老年人负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探索服务券等支持方式。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支持、场地供给等政策,也应按照公开透明、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要求稳定实施。只有把支持政策从临时性安排转化为可预期的制度供给,才能增强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信心,提升服务供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规则平衡价格与运营。构建普惠养老价格引导机制,统筹成本、政府支持、群众承受力与服务质量,强化公办及普惠服务收费公示、成本核算,规范社会力量收费行为,实现价格合理、质量可靠、运营可持续的良性循环。以绩效监督提升资金效能。建立财政补贴与服务人数、质量、满意度挂钩的绩效机制,精准评估服务实效,动态调整支持政策,杜绝资金闲置、形式化供给,确保财政投入真正转化为养老服务实效。
强化法治监管救济,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完善服务标准监管体系。围绕助餐、照护、康复等场景,法定化服务内容、人员资质、安全标准与评价机制,健全登记备案、信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民政、卫健等部门协同监管,构建质量长效保障机制。以合同规范服务秩序。推广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细化农村场景合同指引,明确服务项目、收费、退费、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从源头减少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风险治理与救济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救济衔接渠道,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便捷维权路径,牢牢守住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底线。
法治是农村普惠养老提质增效的重要保障。通过法治稳定政府责任、规范多元参与、健全支持体系、强化监管救济,才能持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普惠性、专业性与可持续性,让广大农村老年人共享老有所养、老有优养的民生福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