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垦改革决策部署,提高指导农场企业化改革的针对性、操作性,近日,农业农村部农垦局印发《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聚焦各垦区农场企业化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整理了19个重点问题并作出政策性解答。
如何理解国有农场企业化的基本内涵?
答:本文件所称的国有农场,是指以国有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农垦企业或归属农垦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农场,事业属性农场,实行管理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或场乡(镇)合一体制等国有农(林、牧、渔、园艺、垦殖等)场。
农场企业化是指坚持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的改革过程,实现生产经营企业化、社会管理属地化,包括农场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利用、完善农业经营管理机制、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加强主责主业支撑、强化农垦使命任务履行能力等内容。农场企业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狭义理解为国有农场公司制改制。
农场企业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农垦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定政企分开、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全面完善农垦农业经营制度和国有农场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发展农垦农业新质生产力,持续强化农垦使命任务履行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坚持系统谋划、稳中求进,谋细谋实改革措施和实施路线图,从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注重不同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等差异性。坚持守正创新、先立后破,探索创新改革方式方法和发展模式机制,不断完善国有农场改革相关制度。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处理好属地政府、农场企业和职工、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农垦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持依法依规、守住底线,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改革,坚守决不能把国有经济改没了、农业改弱了、经营规模改小了的底线要求。
到2027年,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基本理顺,社会管理基本实现属地化,符合农垦特点的农业经营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全面确立,农场企业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全面增强,建成一批管理体制健全、主责主业清晰、生产能力稳定、经营优势突出、农垦文化活跃的现代化国有农场,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农垦服务国家使命任务和战略需要的能力全面提升,支撑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国建设的作用充分发挥。
推进国有农场公司制改制有哪些基本要求,不同类型农场可采取什么路径?
答:国有农场公司制改制的基本要求:依法将企业属性的国有农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公司制农场市场主体地位;国有农场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改制方案,依法依规开展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加快完成公司制改制。公司制改制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事业属性的国有农场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推动改革改制。
中央直属垦区或省属垦区国有农场原则上要采取整建制方式改制为农场公司,资源优势明显、产业链条完整、经营规模突出的农场可改制组建产业公司或上市公司分(子)公司,距离邻近、产业类似的中小农场可以合并组建新农场公司。归属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可采取整建制方式改制,区域面积较大、产业体系较全、多元化经营发展的农场可改制为农场集团公司,归属同一市县管理的多个农场可合并改制为区域性集团公司;实行管理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或场乡(镇)合一体制等不具备整建制改制条件的农场,要严格区分政企资产、债务和人员,可采取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改制或整合优质经营性资产资源设立公司制企业等方式推进改革。
采取整建制改制方式的农场,要稳妥承接好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和经营业务等,原全民所有制农场要按规定程序注销;采取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改制方式的农场,要妥善处理好改制后的农场公司与存续农场之间资产债务及业务关系,防止新增僵尸企业和国有资产资源流失;改制划转非农垦企业管理的国有农场,要纳入农垦行业管理范围,防止土地资源流失、主责主业弱化。改制后的农场公司名称要保留原农场字号,突出农垦特质。
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注重哪些方面?
答:国有农场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推进完善治理结构、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一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完善农场公司章程,发挥公司章程在农场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二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农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农场改制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中的民主权利。三要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农场企业与职工间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通过生产托管、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农场职工等经营主体更多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建立现代企业薪酬机制,完善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管理层激励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原则上不允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交叉任职。四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控制重大经营风险。五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将农垦精神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融入企业价值观、使命愿景和管理实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被废止对农场企业化改革有何影响?
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26年3月12日被废止。该法明确其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农林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国有农场经营管理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法废止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取消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形态,未完成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属性国有农场失去合法存续的法律基础,带来经营管理的多重风险与挑战。如,市场登记、经营许可、融资信贷、业务开展面临约束,合同效力、经营监管、产权登记、法律纠纷等风险加大,农场缺乏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保障,市场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面临法律真空。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农垦和国资国企改革要求,推动未改制的国有农场尽快完成公司制改制,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运行管理,依法建立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纳入统一国资国企监管体系。